{"error":false,"id":["01248:01248:2019-05-07-修正:54"],"data":{"法律編號":"01248","法律編號:str":"災害防救法","版本編號":"01248:2019-05-07-修正","順序":54,"條號":"第四十三條","內容":"實施本法災害防救之經費，由各級政府按本法所定應辦事項，依法編列預算。\n　　各級政府編列之災害防救經費，如有不敷支應災害發生時之應變措施及災後之復原重建所需，應視需要情形調整當年度收支移緩濟急支應，不受預算法第六十二條及第六十三條規定之限制。","法條編號":"01248:01248:2019-05-07-修正:54","立法理由":"一、為有效實施災害預防、應變措施、災後復原重建事項，應編列預算，以積極推動各項防救災工作。又依財政收支劃分法第三十七條第二項規定上級政府立法交由下級政府執行者，其經費之負擔，應於立法時明文規定之，爰於第一項規定。\n　　二、第二項明定各級政府機關得彈性調整災害防救所需經費之原則。\n","現行版":"非現行","版本追蹤":"01248:2000-06-30-制定"},"supported_relations":[],"relation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