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rror":false,"id":["01248:01248:2022-05-24-全文修正:11"],"data":{"法律編號":"01248","法律編號:str":"災害防救法","版本編號":"01248:2022-05-24-全文修正","順序":11,"條號":"第九條","內容":"直轄市、縣（市）災害防救會報置召集人一人、副召集人一人或二人，分別由直轄市、縣（市）政府正、副首長兼任；委員若干人，由直轄市、縣（市）長就有關機關、單位首長、軍事機關代表及具有災害防救學識經驗之專家、學者派兼或聘兼。\n　　直轄市、縣（市）災害防救辦公室執行直轄市、縣（市）災害防救會報事務。\n　　直轄市、縣（市）災害防救專家諮詢委員會提供直轄市、縣（市）災害防救會報災害防救工作之相關諮詢。","法條編號":"01248:01248:2022-05-24-全文修正:11","立法理由":"一、第一項及第三項未修正。\n　　二、原第二項後段有關直轄市、縣（市）災害防救辦公室組織部分予以刪除，理由同修正條文第七條說明二。","現行版":"非現行","版本追蹤":"new"},"supported_relations":[],"relation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