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rror":false,"id":["01248:01248:2022-05-24-全文修正:27"],"data":{"法律編號":"01248","法律編號:str":"災害防救法","版本編號":"01248:2022-05-24-全文修正","順序":27,"條號":"第二十三條","內容":"為有效執行緊急應變措施，各級政府應依權責實施下列整備事項：\n　　一、災害防救組織之整備。\n　　二、災害防救之訓練、演習。\n　　三、災害監測、預報、警報發布及其設施之強化。\n　　四、災情蒐集、通報與指揮所需通訊設施之建置、維護及強化。\n　　五、災害防救物資、器材之儲備及檢查。\n　　六、災害防救設施、設備之整備及檢查。\n　　七、對於妨礙災害應變措施之設施、物件，施以加固、移除或改善。\n　　八、國際救災支援之配合。\n　　九、定期調查、整備政府與民間救災機具及專業人力並建立資料庫，送中央災害防救業務主管機關彙整。\n　　十、優先使用傳播媒體及通訊設備傳播緊急應變相關資訊。\n　　十一、其他緊急應變整備事項。\n　　前項所定整備事項，各級政府應列入各該災害防救計畫。\n　　公共事業應依其災害防救業務計畫，實施有關災害整備事項。\n　　為確保防救災專用微波通信之暢通，內政部得就電波傳輸暢通之必要範圍，劃定電波傳輸障礙防止區域，並公告之。\n　　建築物之起造人於前項公告區域內有新建、增建之建築行為，並符合下列規定之一者，直轄市、縣（市）政府始得給予建築許可：\n　　一、與內政部協商達成改善方案。\n　　二、同意內政部選擇損失最小之方法，使用該建築物屋頂層架設微波電臺或衛星地球電臺，以維持電波暢通。\n　　內政部對於前項因協商達成改善方案，或使用該建築物屋頂層架設微波電臺或衛星地球電臺，致造成相對人損失，應給付相當之補償。\n　　前項之損失補償，應以協議為之，作成協議書，並得為執行名義。有關損失補償之程序、方法、期限、金額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內政部定之。","法條編號":"01248:01248:2022-05-24-全文修正:27","立法理由":"照行政院提案通過。,","現行版":"非現行","版本追蹤":"new"},"supported_relations":[],"relation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