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rror":false,"id":["01248:01248:2022-05-24-全文修正:28"],"data":{"法律編號":"01248","法律編號:str":"災害防救法","版本編號":"01248:2022-05-24-全文修正","順序":28,"條號":"第二十四條","內容":"為保護人民生命、財產安全或防止災害擴大，直轄市、縣（市）政府及鄉（鎮、市、區）、山地原住民區公所於災害發生或有發生之虞時，應勸告或強制其撤離，並作適當之安置。\n　　直轄市、縣（市）政府及鄉（鎮、市、區）、山地原住民區公所於災害應變之必要範圍內，對於有擴大災害或妨礙救災之設備或物件之所有權人、使用人或管理權人，應勸告或強制其除去該設備或物件，並作適當之處置。","法條編號":"01248:01248:2022-05-24-全文修正:28","立法理由":"第一項及第二項增訂「山地原住民區」，理由同修正條文第二條說明三，並酌作文字修正。","現行版":"非現行","版本追蹤":"new"},"supported_relations":[],"relation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