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rror":false,"id":["01248:01248:2022-05-24-全文修正:30"],"data":{"法律編號":"01248","法律編號:str":"災害防救法","版本編號":"01248:2022-05-24-全文修正","順序":30,"條號":"第二十六條","內容":"各級政府及公共事業應置專職人員，鄉（鎮、市、區）、山地原住民區公所於未置專職人員前，得置兼職人員，執行災害防救各項工作。","法條編號":"01248:01248:2022-05-24-全文修正:30","立法理由":"一、增訂「山地原住民區」，理由同修正條文第二條說明三。\n　　二、修正條文第二條第二款定明災害防救係指災害之預防、災害發生時之應變及災後之復原重建等措施，因此針對各級政府及相關公共事業均應調派所轄人員負責各階段災害防救工作，非僅侷限於「災害預防」，為符合實際運作需求，爰將「災害預防」修正為「災害防救」，另酌作文字修正。","現行版":"非現行","版本追蹤":"new"},"supported_relations":[],"relation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