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rror":false,"id":["01248:01248:2022-05-24-全文修正:44"],"data":{"法律編號":"01248","法律編號:str":"災害防救法","版本編號":"01248:2022-05-24-全文修正","順序":44,"條號":"第三十八條","內容":"為執行災後復原重建，各級政府得由各機關調派人員組成任務編組之重建推動委員會。\n　　重建推動委員會於災後復原重建全部完成後，始解散之。\n　　各級政府應於重建推動委員會解散時，依災後復原重建計畫事項性質分別指定業務目的主管機關辦理後續計畫內容之檢討及變更。","法條編號":"01248:01248:2022-05-24-全文修正:44","立法理由":"一、條次變更。\n　　二、第一項後段有關重建推動委員會組織部分予以刪除，理由同修正條文第七條說明二。\n　　三、第二項未修正。\n　　四、各級政府組成之重建推動委員會於解散時，指定業務目的主管機關辦理後續計畫內容之檢討及變更，對災後復原重建工作具有實務上效益，爰增訂第三項。","現行版":"非現行","版本追蹤":"new"},"supported_relations":[],"relation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