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rror":false,"id":["01248:01248:2022-05-24-全文修正:49"],"data":{"法律編號":"01248","法律編號:str":"災害防救法","版本編號":"01248:2022-05-24-全文修正","順序":49,"條號":"第四十三條","內容":"金融機構對災區受災居民於災害前已辦理之各項借款及信用卡，其本金及應繳款項之償還期限得予展延，展延期間之利息，應免予計收，並由中央政府予以補貼。其補貼範圍、展延期間、作業程序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會商相關機關定之。\n　　前項本金償還期限展延致其放款期限超過三十年者，不受銀行法第三十八條規定之限制。","法條編號":"01248:01248:2022-05-24-全文修正:49","立法理由":"一、條次變更，理由同修正條文第四十一條說明二。\n　　二、第一項酌作文字修正。\n　　三、第二項未修正。","現行版":"非現行","版本追蹤":"new"},"supported_relations":[],"relation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