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rror":false,"id":["01248:01248:2022-05-24-全文修正:50"],"data":{"法律編號":"01248","法律編號:str":"災害防救法","版本編號":"01248:2022-05-24-全文修正","順序":50,"條號":"第四十四條","內容":"災區受災居民自政府或民間領取之各項救助金、慰問金或臨時工作津貼，免納所得稅。\n　　營利事業透過合於所得稅法第十一條第四項規定之機關、團體對災區受災居民救助及重建之捐贈，得於申報所得稅時，列為當年度費用或損失，不受金額之限制，不適用所得稅法第三十六條第二款之規定。\n　　災區內之土地及建築物，符合一定條件者，得減免地價稅及房屋稅。\n　　前項一定條件、減免期限及範圍，由災區之直轄市、縣（市）政府以自治條例定之，並報財政部備查。\n　　第一項之救助金、慰問金或臨時工作津貼，不得作為扣押、抵銷、供擔保或強制執行之標的。","法條編號":"01248:01248:2022-05-24-全文修正:50","立法理由":"條次變更，理由同修正條文第四十一條說明二。","現行版":"非現行","版本追蹤":"new"},"supported_relations":[],"relation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