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rror":false,"id":["01248:01248:2022-05-24-全文修正:57"],"data":{"法律編號":"01248","法律編號:str":"災害防救法","版本編號":"01248:2022-05-24-全文修正","順序":57,"條號":"第五十一條","內容":"第四十二條至前條所稱災區，指因災害造成嚴重人命傷亡或建物毀損等之受創地區，其範圍由行政院公告並刊登政府公報。","法條編號":"01248:01248:2022-05-24-全文修正:57","立法理由":"一、條次變更。\n　　二、原條文第四十四條之十移列修正條文第五十一條，理由同修正條文第四十一條說明二。\n　　三、考量各類災害造成嚴重災情，均有公告災區使其適用修正條文第四十二條至第五十條之需要。原「風災、震災、火山災害或其他重大災害」解釋上有限於天然災害之疑義，爰修正為「災害」，以臻明確。\n　　四、一百零五年零二零六震災後，本法增訂相關濟助規定，並定明因災害致嚴重人命傷亡地區將劃定為災區，於災區內並有受災事實者，方能適用上開濟助之規定。惟考量災區亦可能多為建物毀損而少有人命傷亡，為強化民眾之災後生活照顧，爰增訂建物毀損為劃定災區之要件；另配合條次變更，酌作文字修正。\n　　五、本條所稱「災區」係針對因災害造成嚴重人命傷亡或建物毀損等之受創地區，因涉及相關濟助規定，爰訂定較嚴謹之定義；修正條文第三十條、第三十七條、第三十九條至第四十一條及第五十二條所稱「受災地區」係泛指受災區域，不依受災程度等區分，爰不於條文定明該名詞之範圍，以維持相關處置之彈性，併予說明。","現行版":"非現行","版本追蹤":"new"},"supported_relations":[],"relation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