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rror":false,"id":["01248:01248:2022-05-24-全文修正:66"],"data":{"法律編號":"01248","法律編號:str":"災害防救法","版本編號":"01248:2022-05-24-全文修正","順序":66,"條號":"第五十八條","內容":"鄉（鎮、市）、山地原住民區公所無法支應重大天然災害之災後復原重建等經費時，得報請各該上級縣、直轄市政府補助。\n　　直轄市、縣（市）政府無法支應重大天然災害之災後復原重建等經費時，得報請中央政府補助。\n　　前二項所定補助之時機、要件、基準、請求程序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分別由各該上級縣、直轄市政府及行政院定之。","法條編號":"01248:01248:2022-05-24-全文修正:66","立法理由":"一、條次變更。\n　　二、考量各級政府最基層之鄉（鎮、市）、直轄市山地原住民區於面臨災害時，需額外支付應變、復原重建、人員傷亡之撫卹金等費用，造成財政上極大壓力，爰增訂第一項，定明鄉（鎮、市）、直轄市山地原住民區公所無法支應重大天然災害之災後復原重建等經費時，得報請各該上級縣、直轄市政府補助。\n　　三、配合增訂第一項規定，原第一項移列至第二項，內容未修正。\n　　四、配合增訂第一項規定，原第二項移列至第三項，並酌作文字修正。","現行版":"非現行","版本追蹤":"new"},"supported_relations":[],"relation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