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rror":false,"id":["01248:01248:2022-05-24-全文修正:9"],"data":{"法律編號":"01248","法律編號:str":"災害防救法","版本編號":"01248:2022-05-24-全文修正","順序":9,"條號":"第七條","內容":"中央災害防救會報置召集人、副召集人各一人，分別由行政院院長、副院長兼任；委員若干人，由行政院院長就政務委員、秘書長、有關機關首長及具有災害防救學識經驗之專家、學者派兼或聘兼。\n　　為執行中央災害防救會報核定之災害防救政策，推動重大災害防救任務及措施，行政院設中央災害防救委員會，置主任委員一人，由行政院副院長兼任，並設行政院災害防救辦公室，置專職人員，處理有關業務。\n　　行政院災害防救專家諮詢委員會、國家災害防救科技中心提供中央災害防救會報及中央災害防救委員會有關災害防救工作之相關諮詢，加速災害防救科技研發及落實，強化災害防救政策及措施。\n　　為有效整合運用救災資源，中央災害防救委員會設行政院國家搜救指揮中心，統籌、調度國內各搜救單位資源，執行災害事故之人員搜救及緊急救護之運送任務。","法條編號":"01248:01248:2022-05-24-全文修正:9","立法理由":"一、第一項酌作文字修正。\n　　二、第二項後段有關中央災害防救委員會組織部分，因其屬任務編組性質，任務、人員組成等事項以行政規則之設置要點訂定即可，無須於本法授權，爰予刪除；另酌作文字修正。\n　　三、第三項酌作標點符號修正。\n　　四、第四項未修正。\n　　五、本法所定災害防救事項包含災害之預防、應變及復原重建等，涉及各中央機關及地方政府權責，內政部消防署所負責之災害防救業務業於內政部組織法定明，爰刪除第五項規定。\n　　六、原第六項移列至修正條文第三條第二項第六款，爰予刪除。","現行版":"非現行","版本追蹤":"new"},"supported_relations":[],"relation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