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rror":false,"id":["01248:01248:2025-05-09-修正:33"],"data":{"法律編號":"01248","法律編號:str":"災害防救法","版本編號":"01248:2025-05-09-修正","順序":33,"條號":"第二十八條","內容":"各級災害應變中心成立後，參與編組機關首長應依規定親自或指派權責人員進駐，執行災害應變工作，並由災害應變中心指揮官負責指揮、協調及整合。\n　　各級災害應變中心應有固定之運作處所，充實災害防救設備並作定期演練。\n　　為免中央災害應變中心因重大災害致無法運作，或為支援跨直轄市、縣（市）處理區域性重大災害，應異地設置備援應變中心。","法條編號":"01248:01248:2025-05-09-修正:33","立法理由":"一、第一項酌作文字修正。\n　　二、第二項及第三項未修正。","現行版":"現行","版本追蹤":"01248:2022-05-24-全文修正"},"supported_relations":[],"relation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