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rror":false,"id":["01472:01472:2007-12-18-制定:13"],"data":{"法律編號":"01472","法律編號:str":"軍人待遇條例","版本編號":"01472:2007-12-18-制定","順序":13,"條號":"第十三條","內容":"現役軍人降級者，改支所降之俸級。無級可降者，以應降之級為準，比照俸差減俸。\n　　前項降級人員依法再予晉支俸級時，自所降之級起遞晉；其無級可降，比照俸差減俸者，應依所減之俸差逐年復俸。","法條編號":"01472:01472:2007-12-18-制定:13","立法理由":"一、參照陸海空軍懲罰法第六條、第七條、第十五條及其施行細則第十二條有關降級之規定，及公務人員俸給法第二十條相關規定，於第一項明定志願役軍人降級者，改支所降之俸級。無級可降者，以應降之級為準，比照俸差減俸。\n　　二、第二項明定降級人員依法再予晉支時，自所降之級起遞晉；其無級可降，比照俸差減俸者，應依所減之俸差逐年復俸，以臻明確。","現行版":"非現行","版本追蹤":"new"},"supported_relations":[],"relation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