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rror":false,"id":["01472:01472:2007-12-18-制定:17"],"data":{"法律編號":"01472","法律編號:str":"軍人待遇條例","版本編號":"01472:2007-12-18-制定","順序":17,"條號":"第十七條","內容":"志願役現役軍人俸級經核定後，如有異議，得於接到人事命令次日起三個月內敘明事實及理由，並檢附有關證件，依俸級核定程序申請重行核定。申請重行核定，以一次為限。但自重行核定之日起一年內，發現重行核定時未經提出之新證明者，得檢證再申請重行核定。\n　　志願役現役軍人經申請重行核定俸級，重行核定之俸級高於原核定之俸級，其屬依限申請者，自原核定生效之日起按重行核定之俸級補給；其屬未依限申請者，自重行核定之日起按重行核定之俸級補給；重行核定之俸級低於原核定之俸級者，自重新核定之次月起，按重行核定之俸級改支。","法條編號":"01472:01472:2007-12-18-制定:17","立法理由":"一、第一項明定志願役軍人之俸級晉支及換敘異議之處理方式。\n　　二、第二項明定志願役軍人之俸級經重新核定後，其待遇發給之生效日規定。","現行版":"非現行","版本追蹤":"new"},"supported_relations":[],"relation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