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rror":false,"id":["01513:01513:1943-01-30-制定:18"],"data":{"法律編號":"01513","法律編號:str":"所得稅法","版本編號":"01513:1943-01-30-制定","順序":18,"條號":"第十四條","內容":"主管徵收機關決定各內所得額及其應納稅額後，應通知納稅義務人。\n　　納稅義務人接到前項通知後，如有不服，得於二十日內，敘明理由，連同證明文件，請求當地主管徵收機關重行調查，主管徵收機關應即另行派員覆查決定之。經覆查決定後，納稅義務人應即依法納稅。","法條編號":"01513:01513:1943-01-30-制定:18","現行版":"非現行","版本追蹤":"new"},"supported_relations":[],"relation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