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rror":false,"id":["01513:01513:1943-01-30-制定:3"],"data":{"法律編號":"01513","法律編號:str":"所得稅法","版本編號":"01513:1943-01-30-制定","順序":3,"條號":"第二條","內容":"左列各種所得免納所得稅：\n　　一、不以營利為目的之法人所得。\n　　二、第二類所得。\n　　　子、每月平均所得未滿一百元者。\n　　　丑、軍警、官佐、士兵及公務員因公傷亡之卹金。\n　　　寅、小學教職員之薪給。\n　　　卯、殘廢者、勞工及無力生活者之撫卹金、養老金及贍養費。\n　　三、第三類所得：\n　　　子、各級政府機關存款。\n　　　丑、公務人員及勞工之法定儲蓄金。\n　　　寅、教育慈善機關或團體之基金存款。\n　　　卯、教育儲金之每年所得息金未達一百元者。","法條編號":"01513:01513:1943-01-30-制定:3","現行版":"非現行","版本追蹤":"new"},"supported_relations":[],"relation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