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rror":false,"id":["01513:01513:1943-01-30-制定:6"],"data":{"法律編號":"01513","法律編號:str":"所得稅法","版本編號":"01513:1943-01-30-制定","順序":6,"條號":"第四條","內容":"第一類丙項所得，能按資本額計算者，依前條稅率課稅，不能按資本額計算者，依其所得額課稅，其稅率如左。\n　　一、所得在二百元以上未滿二千元者，課稅百分之四。\n　　二、所得在二千元以上未滿四千元者，課稅百分之六。\n　　三、所得在四千元以上未滿六千元者，課稅百分之八。\n　　四、所得在六千元以上未滿八千元者，課稅百分之十。\n　　五、所得在八千元以上未滿一萬元者，課稅百分之十二。\n　　六、所得在一萬元以上未滿一萬二千元者，課稅百分之十四。\n　　七、所得在一萬二千元以上未滿一萬四千元者，課稅百分之十六。\n　　八、所得在一萬四千元以上未滿一萬六千元者，課稅百分之十八。\n　　九、所得在一萬六千元以上未滿一萬八千元者，課稅百分之二十。\n　　十、所得在一萬八千元以上未滿二萬元者，課稅百分之二十二。\n　　十一、所得在二萬元以上未滿五萬元者，課稅百分之二十四。\n　　十二、所得在五萬元以上未滿十萬元者，課稅百分之二十六。\n　　十三、所得在十萬元以上未滿二十萬元者，課稅百分之二十八。\n　　十四、所得在二十萬元以上者，課稅百分之三十。","法條編號":"01513:01513:1943-01-30-制定:6","現行版":"非現行","版本追蹤":"new"},"supported_relations":[],"relation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