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rror":false,"id":["01513:01513:1946-03-23-全文修正:10"],"data":{"法律編號":"01513","法律編號:str":"所得稅法","版本編號":"01513:1946-03-23-全文修正","順序":10,"條號":"第八條","內容":"第二類乙項所得應課之稅率如左。\n　　一、所得額超過五萬元至六萬元者，就其超過額每千元課稅七元。\n　　二、所得額超過六萬元至八萬元者，就其超過額每千元課稅十二元。\n　　三、所得額超過八萬元至十萬元者，就其超過額每千元課稅十八元。\n　　四、所得額超過十萬元至十二萬元者，就其超過額每千元課稅二十四元。\n　　五、所得額超過十二萬元至十四萬元者，就其超過額每千元課稅三十二元。\n　　六、所得額超過十四萬元至十六萬元者，就其超過額每千元課稅四十元。\n　　七、所得額超過十六萬元至十八萬元者，就其超過額每千元課稅五十元。\n　　八、所得額超過十八萬元至二十萬元者，就其超過額每千元課稅六十元。\n　　九、所得額超過二十萬元至二十四萬元者，就其超過額每千元課稅八十元。\n　　十、所得額超過二十四萬元以上者，一律就其超過額每千元課稅一百元。\n　　每月所得之超過額不滿五百元者，其超過部份免稅，五百元以上以一千元計。","法條編號":"01513:01513:1946-03-23-全文修正:10","現行版":"非現行","版本追蹤":"new"},"supported_relations":[],"relation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