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rror":false,"id":["01513:01513:1946-03-23-全文修正:22"],"data":{"法律編號":"01513","法律編號:str":"所得稅法","版本編號":"01513:1946-03-23-全文修正","順序":22,"條號":"第十九條","內容":"綜合所得之計算，以合併個人全年各種所得為所得總額，但得減除左列各項。\n　　一、共同生活之家屬或必需扶養之親屬，每人十萬元。\n　　二、家屬中有中等以上學校學生，每人五萬元。\n　　三、已納之各類所得稅及土地稅。\n　　共同生活之家屬有直接所得者，其所得按五分之三併入戶主內合併計算所得總額。","法條編號":"01513:01513:1946-03-23-全文修正:22","現行版":"非現行","版本追蹤":"new"},"supported_relations":[],"relation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