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rror":false,"id":["01513:01513:1946-03-23-全文修正:31"],"data":{"法律編號":"01513","法律編號:str":"所得稅法","版本編號":"01513:1946-03-23-全文修正","順序":31,"條號":"第二十七條","內容":"聯合申報委員會置委員五人至七人為名譽職，由當地主管徵收機關就各區鄉鎮公正人士中選聘之，任期一年，連聘得連任之，各區鄉鎮長或中心小學校長及主管徵收機關代表為聯合申報委員會之當然委員。\n　　聯合申報委員會主席，由各委員互選之。","法條編號":"01513:01513:1946-03-23-全文修正:31","現行版":"非現行","版本追蹤":"new"},"supported_relations":[],"relation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