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rror":false,"id":["01513:01513:1946-03-23-全文修正:8"],"data":{"法律編號":"01513","法律編號:str":"所得稅法","版本編號":"01513:1946-03-23-全文修正","順序":8,"條號":"第六條","內容":"第一類乙項所得應課之稅率如左。\n　　一、所得額在十五萬元以上，未滿二十萬元者，課稅百分之四。\n　　二、所得額在二十萬元以上，未滿三十萬元者，課稅百分之六。\n　　三、所得額在三十萬元以上，未滿五十萬元者，課稅百分之八。\n　　四、所得額在五十萬元以上，未滿八十萬元者，課稅百分之十。\n　　五、所得額在八十萬元以上，未滿一百二十萬元者，課稅百分之十二。\n　　六、所得額在一百二十萬元以上，未滿一百八十萬元者，課稅百分之十四。\n　　七、所得額在一百八十萬元以上，未滿二百五十萬元者，課稅百分之十六。\n　　八、所得額在二百五十萬元以上，未滿三百五十萬元者，課稅百分之十九。\n　　九、所得額在三百五十萬元以上，未滿五百萬元者，課稅百分之二十二。\n　　十、所得額在五百萬元以上，未滿七百萬元者，課稅百分之二十五。\n　　十一、所得額在七百萬元以上者，一律課稅百分之三十。\n　　第一類乙項所得，屬於製造業者，其稅額依前條各款規定減徵百分之十。","法條編號":"01513:01513:1946-03-23-全文修正:8","現行版":"非現行","版本追蹤":"new"},"supported_relations":[],"relation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