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rror":false,"id":["01513:01513:1948-03-16-全文修正:110"],"data":{"法律編號":"01513","法律編號:str":"所得稅法","版本編號":"01513:1948-03-16-全文修正","順序":110,"條號":"第一百零一條","內容":"扣繳義務人應於每月發給薪資時，依規定稅率扣下應納稅款，並於發薪後十日內，將所得額依規定格式申報於主管徵收機關，其一次發給數月薪資者，應分月計稅一次扣繳，但一月薪資分次發給者，應按次扣繳，其按月免稅之金額，得就每月首先一次或數次所發薪資內儘先扣除，扣繳義務人應於每次發給薪資時，依規定稅率扣下應納稅款，並於發薪後十日內，將所得額依規定格式申報於主管徵收機關。\n　　前項所稱扣繳義務人，係指各公教軍警機關及公營事業、政府與人民合辦事業、主辦會計或各營利事業之負責人及其他僱主而言。","法條編號":"01513:01513:1948-03-16-全文修正:110","現行版":"非現行","版本追蹤":"new"},"supported_relations":[],"relation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