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rror":false,"id":["01513:01513:1948-03-16-全文修正:6"],"data":{"法律編號":"01513","法律編號:str":"所得稅法","版本編號":"01513:1948-03-16-全文修正","順序":6,"條號":"第五條","內容":"第一第二第四第五各類所得及綜合所得之起徵額，暨累進稅率之課稅級距，均依所得額規定，於每年年度開始前，經立法程序制定公布之。\n　　第二類乙項定額薪資所得之起徵額及課稅級距，暨第五類一時所得之起徵額，得由財政部擬定調整辦法，呈請行政院核定，分別按照主計處公布之生活費指數或躉售物價指數，於每年四月七月及十月，各再調整一次。","法條編號":"01513:01513:1948-03-16-全文修正:6","現行版":"非現行","版本追蹤":"new"},"supported_relations":[],"relation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