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rror":false,"id":["01513:01513:1948-03-16-全文修正:62"],"data":{"法律編號":"01513","法律編號:str":"所得稅法","版本編號":"01513:1948-03-16-全文修正","順序":62,"條號":"第五十七條","內容":"無形資產之攤折額，以其成本照左列攤折年數，按年平均計算之，但在取得後，如因特定事故不能按照規定年數攤折時，得提出理由申請主管徵收機關核准更定之。\n　　一、營業權以十年為計算攤折之標準。\n　　二、著作權以十五年為計算攤折之標準。\n　　三、商標權專利權及其他各種特許權等，各依其取得後法定享有之年數為計算攤折之標準。","法條編號":"01513:01513:1948-03-16-全文修正:62","現行版":"非現行","版本追蹤":"new"},"supported_relations":[],"relation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