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rror":false,"id":["01513:01513:1948-03-16-全文修正:99"],"data":{"法律編號":"01513","法律編號:str":"所得稅法","版本編號":"01513:1948-03-16-全文修正","順序":99,"條號":"第九十一條","內容":"採用權發生制而按年結賬者，每年春夏秋三季，納稅義務人應按各該季實際已有之收入，減除實際已支之費用，以其餘額百分之八十為估計所得額，於每季過後十日內，依規定格式申報於主管徵收機關，俟年度終了後一個月內，再將全年所得額，依規定格式申報，其在年度中途停業者，於停業後十五日內，將當年停業前之所得額，依規定格式申報。","法條編號":"01513:01513:1948-03-16-全文修正:99","現行版":"非現行","版本追蹤":"new"},"supported_relations":[],"relation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