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rror":false,"id":["01513:01513:1948-05-14-修正:50"],"data":{"法律編號":"01513","法律編號:str":"所得稅法","版本編號":"01513:1948-05-14-修正","順序":50,"條號":"第四十五條","內容":"固定資產之折舊辦法，以採平均法或定率遞減法為準則，各種固定資產耐用年數之最短限度，依附表（一）固定資產耐用年數最短限度表之規定，其各年折舊率之最大限度，依附表（二）固定資產折舊率最大限度表之規定，但本年度之折舊額如超過規定之折舊率，而其歷年累計之折舊額未超過依照規定折舊率所應折減之累計額時，在未超過限度內仍屬有效。\n　　前項固定資產折舊率最大限度表所列之折舊率，以一年為計算單位，其時間未滿一年者，應依其實際期間相當全年之比例換算之。","法條編號":"01513:01513:1948-05-14-修正:50","現行版":"非現行","版本追蹤":"01513:1948-03-16-全文修正"},"supported_relations":[],"relation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