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rror":false,"id":["01513:01513:1949-09-07-修正:123"],"data":{"法律編號":"01513","法律編號:str":"所得稅法","版本編號":"01513:1949-09-07-修正","順序":123,"條號":"第一百十三條","內容":"本法所稱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關或團體之基金存款，謂具有長期固定性質用利不動本之定期存款，或特定用途經主管機關核准，得動用本金，或作為活期存款存儲者。\n　　非教育文化之機關團體或個人，提存專款作為獎學金，並定有保管辦法，經報明主管機關者，視為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關或團體之基金存款。","法條編號":"01513:01513:1949-09-07-修正:123","現行版":"非現行","版本追蹤":"01513:1948-03-16-全文修正"},"supported_relations":[],"relation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