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rror":false,"id":["01513:01513:1949-09-07-修正:78"],"data":{"法律編號":"01513","法律編號:str":"所得稅法","版本編號":"01513:1949-09-07-修正","順序":78,"條號":"第七十二條","內容":"凡經主管徵收機關調查核定之應繳稅額，納稅義務人如有不服、得於規定納稅期限內，將核定稅額全部繳清，於納稅期限過後二十日內，依規定格式敘明理由，連同證明文件，申請復查，主管徵收機關應即另行指定人員，於接到申請後二十日內復查決定之。","法條編號":"01513:01513:1949-09-07-修正:78","現行版":"非現行","版本追蹤":"01513:1948-03-16-全文修正"},"supported_relations":[],"relation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