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rror":false,"id":["01513:01513:1950-05-31-修正:115"],"data":{"法律編號":"01513","法律編號:str":"所得稅法","版本編號":"01513:1950-05-31-修正","順序":115,"條號":"第一百零六條","內容":"凡經主管徵收機關核定之應納稅額，扣繳義務人如有不服，得於規定納稅期限內，將核定稅額全部繳清，於納稅期限過後十五日內，依規定格式敘明理由，連同證明文件，申請復查，納稅義務人如不服徵收機關核定之稅額，得於接到扣繳義務人通知後，會同扣繳義務人，按同樣手續，申請復查，主管徵收機關應即另行指定人員，於接到申請後十日內復查決定之。","法條編號":"01513:01513:1950-05-31-修正:115","現行版":"非現行","版本追蹤":"01513:1948-03-16-全文修正"},"supported_relations":[],"relation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