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rror":false,"id":["01513:01513:1950-05-31-修正:94"],"data":{"法律編號":"01513","法律編號:str":"所得稅法","版本編號":"01513:1950-05-31-修正","順序":94,"條號":"第八十六條","內容":"以居所為業務所者，其房租之減除應按業務使用之房屋與居所使用之房屋比例分攤計算，但不得超過租金總額百分之六十。\n　　其業務上必需之舟車旅費，以受有報酬者為限，但不得超過其各個報酬額百分之三十。\n　　稱其他直接必要之費用者，包括公會會費，在業務所內住宿或供膳之業務使用人膳宿開支，業務進行上之公課複委託費，介紹人佣金，業務用具之修理費、廣告費、郵電、文具、消耗及其他雜費。","法條編號":"01513:01513:1950-05-31-修正:94","現行版":"非現行","版本追蹤":"01513:1948-03-16-全文修正"},"supported_relations":[],"relation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