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rror":false,"id":["01513:01513:1955-12-13-全文修正:105"],"data":{"法律編號":"01513","法律編號:str":"所得稅法","版本編號":"01513:1955-12-13-全文修正","順序":105,"條號":"第一百零五條","內容":"左列各款，除由該管稽徵機關限期責令補報，或補記外，處以一百元以下之罰鍰。\n　　一、扣繳義務人違反第八十九條之規定，不按實填報扣繳戶名清單者。\n　　二、公司或合夥組織之營利事業負責人，違反第七十三條規定，逾期不申報應分配與股東及合夥人之盈餘，或不將合夥人分配損益之比例申報者。\n　　三、營利事業負責人違反第八十七條之規定，不將規定事項詳細記帳者。\n　　四、倉庫負責人違反第八十八條第一項之規定，不將規定事項報告者。\n　　五、公會負責人違反第二十條之規定，不依規定報告會員名冊者。","法條編號":"01513:01513:1955-12-13-全文修正:105","現行版":"非現行","版本追蹤":"new"},"supported_relations":[],"relation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