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rror":false,"id":["01513:01513:1955-12-13-全文修正:108"],"data":{"法律編號":"01513","法律編號:str":"所得稅法","版本編號":"01513:1955-12-13-全文修正","順序":108,"條號":"第一百零八條","內容":"納稅義務人依第六十五條規定報告之預估所得額，或依第六十七條規定由其改正估計而變更之預估所得額，小於其結算申報時經核定之所得額，達三分之一以上時，按其差額，加征百分之五之短估金。但依第十四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執行業務之所得，及第二項變動所得，超過綜合所得總額二分之一以上者，不在此限。\n　　納稅義務人對於結算申報所得額，為虛偽不實之申報者，除由稽徵機關逕行決定其所得額外，並應處以所漏稅額一倍以上，五倍以下之罰鍰。","法條編號":"01513:01513:1955-12-13-全文修正:108","現行版":"非現行","版本追蹤":"new"},"supported_relations":[],"relation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