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rror":false,"id":["01513:01513:1955-12-13-全文修正:14"],"data":{"法律編號":"01513","法律編號:str":"所得稅法","版本編號":"01513:1955-12-13-全文修正","順序":14,"條號":"第十四條","內容":"個人之綜合所得總額，以其全年左列各類所得合併計算之：\n　　第一類：營利所得－公司之股東、合夥之合夥人所分配之盈餘，及獨資經營，與行商貿易所得之盈餘皆屬之。其計算適用本法第三章之規定。\n　　第二類：執行業務所得－凡執行業務者之業務或演技之收入，減除業務所房租業務使用人薪資、業務上必需舟車旅費，及其他直接必要費用之餘額為所得額。但以其至少設置日記帳一種者為限。\n　　　　前項記帳憑證之保存，準用本法關於營利事業之規定。\n　　第三類：薪資所得－凡公、教、軍、警、公私事業職工薪資，及提供勞務者之所得：\n　　　一、薪資所得之計算，以每月在職務上或工作上取得之各種薪資收入為所得額。\n　　　二、前項薪資，包括：薪金、俸給、工資、津貼、歲費、獎金、紅利、退職金、養老金、各種補助費，及其他給與。但因公支領之費用，不在此限。\n　　　三、所得如為實物，或有價證券，或外國貨幣，以給與時政府規定之價格或兌換率折算之。未經政府規定者，以時價折算。\n　　第四類：利息所得－凡公債、公司債、存款，及其他借貸款項利息之所得。\n　　　一、公債包括各級政府發行之債票、庫券、證券、憑券。\n　　　二、有獎儲蓄之中獎獎金超過儲蓄額部分，視為存款利息所得。\n　　第五類：租賃所得－凡財產及權利租賃之所得。\n　　　一、財產及權利租賃所得之計算。以全年每移賃收入，減除必要損耗及費用後之餘額為所得額。\n　　　二、設定定期之永佃權期及地上權取得之各種所得，視為租賃所得。\n　　　三、附有押租者，應就其押金與當地銀錢業通行之存款利息，計算租賃所得。\n　　　四、農地以出產物計算租金者，應按當時市面通行之價格，計算租賃收入。\n　　第六類：自力耕作漁牧林礦之所得－全年收入減除必要費用後之餘額為所得額。\n　　第七類：其他所得－不屬於上列各類之所得，以其收入額減除必要費用後之餘額為所得額。\n　　個人綜合所得總額中，如有海洋漁業、作曲版稅稿費、森林，及退職金等變動所得時，分別以其百分之二十五數額，作為本年度及以後三年之所得，分期計課。但以納稅義務人使用本法第七十四條第二項所稱綜甲申報書，如期申報者為限。","法條編號":"01513:01513:1955-12-13-全文修正:14","現行版":"非現行","版本追蹤":"new"},"supported_relations":[],"relation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