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rror":false,"id":["01513:01513:1955-12-13-全文修正:16"],"data":{"法律編號":"01513","法律編號:str":"所得稅法","版本編號":"01513:1955-12-13-全文修正","順序":16,"條號":"第十六條","內容":"按前二條規定，計算個人綜合所得總額時，如納稅義務人及其配偶經營兩個以上之營利事業，其中有虧損者，得將此項虧損，就營利所得中減除，以其餘額為所得額。\n　　前項減除，以所營營利事業均係使用本法第七十四條第一項所稱營甲申報書，經稽徵機關核定之虧損，及納稅義務人係使用本法第七十四條第二項所稱綜甲申報書，並均係如期申報者為限。","法條編號":"01513:01513:1955-12-13-全文修正:16","現行版":"非現行","版本追蹤":"new"},"supported_relations":[],"relation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