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rror":false,"id":["01513:01513:1955-12-13-全文修正:18"],"data":{"法律編號":"01513","法律編號:str":"所得稅法","版本編號":"01513:1955-12-13-全文修正","順序":18,"條號":"第十八條","內容":"營利事業之設立，或合併受讓後，另立或存續時，除依其他有關法令註冊登記外，均應於開始營業後十五日內，依規定格式，將名稱、地位、負責人、業務種類、資本額、股東、合夥人，或資本主，及其出資額等，暨其他有關徵稅事項，申報當地該管稽徵機關登記。","法條編號":"01513:01513:1955-12-13-全文修正:18","現行版":"非現行","版本追蹤":"new"},"supported_relations":[],"relation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