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rror":false,"id":["01513:01513:1955-12-13-全文修正:39"],"data":{"法律編號":"01513","法律編號:str":"所得稅法","版本編號":"01513:1955-12-13-全文修正","順序":39,"條號":"第三十九條","內容":"營利事業之屬於公用、工礦，及重要運輸事業，而合於政府獎勵之標準者，得減徵稅額百分之十。其係新投資創立之股份有限公司組織者，自其開始營業之日起，三年內免征營利事業所得稅。\n　　前項合於政府獎勵標準之股份有限公司組織之公用、工礦及重要運輸事業，經增資擴展者，其新增設備使其生產能力大於增資擴展前百分之三十以上時，得就其事業全部所得，核算新增之所得，同受前項免征三年之待遇。\n　　本條所稱獎勵標準，由行政院定之。\n　　本條之適用，以使用營甲申報書，並在限期內申報者為限。","法條編號":"01513:01513:1955-12-13-全文修正:39","現行版":"非現行","版本追蹤":"new"},"supported_relations":[],"relation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