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rror":false,"id":["01513:01513:1955-12-13-全文修正:40"],"data":{"法律編號":"01513","法律編號:str":"所得稅法","版本編號":"01513:1955-12-13-全文修正","順序":40,"條號":"第四十條","內容":"原料、物料、在製品、製成品、副產品等盤存之估價，以成本為準。成本高於時價時，以時價為準。成本或時價不明時，由該管稽徵機關用鑑定或估定方法決定之。\n　　前項成本，得按資產之種類或性質，採用實際成本，或用先進先出，後進先出，加權平均，移動平均，簡單平均等方法計得之成本。上項各種計算方法之採用，應於決算前申請該管稽徵機關核准。其因正當理由，須變換原採用之計算方法者亦同。其未經申請者，視為採用加權平均法。未經申請變換者，視為沿用原方法。","法條編號":"01513:01513:1955-12-13-全文修正:40","現行版":"非現行","版本追蹤":"new"},"supported_relations":[],"relation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