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rror":false,"id":["01513:01513:1955-12-13-全文修正:68"],"data":{"法律編號":"01513","法律編號:str":"所得稅法","版本編號":"01513:1955-12-13-全文修正","順序":68,"條號":"第六十八條","內容":"納稅義務人應於每年二月一日起，一個月內，填具結算申報書，向該管稽徵機關申報其上一年度內構成所得總額之項目及數額，以及有關減免扣除之事實。並得估計其應納之結算稅額。\n　　個人綜合所得總額，及小規模之營利事業所得額，不超過免稅額或未達起征額，並未經核定暫繳稅款者，免予申報。但依第八十五條規定之扣繳稅款，申請退稅者，仍應辦理結算申報。","法條編號":"01513:01513:1955-12-13-全文修正:68","現行版":"非現行","版本追蹤":"new"},"supported_relations":[],"relation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