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rror":false,"id":["01513:01513:1955-12-13-全文修正:73"],"data":{"法律編號":"01513","法律編號:str":"所得稅法","版本編號":"01513:1955-12-13-全文修正","順序":73,"條號":"第七十三條","內容":"營利事業納稅義務人申報所得額時，應提出資產負債表、財產目錄、損益表，及其他足資證明其所得額之表單。\n　　依前條之規定 申報清算後之所得時，應提出清算計算書，或其他計算表單。\n　　合夥或公司負責人於申報營利事業所得額時，並應開具合夥人或股東姓名、住址，已付或應付之盈餘數額，及各合夥人分配損益之比例。","法條編號":"01513:01513:1955-12-13-全文修正:73","現行版":"非現行","版本追蹤":"new"},"supported_relations":[],"relation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