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rror":false,"id":["01513:01513:1955-12-13-全文修正:77"],"data":{"法律編號":"01513","法律編號:str":"所得稅法","版本編號":"01513:1955-12-13-全文修正","順序":77,"條號":"第七十七條","內容":"稽徵機關接到結算申報書後，應派員調查，並經該稽徵機關之查定會議，核定其所得額及應納稅額。\n　　前項調查，稽徵機關得視當地納稅義務人之多寡，採分業抽樣調查方法，核定各該業所得額之標準。\n　　納稅義務人申報之所得額，如在前項標準以上，即以其原申報額為準。如不及前項標準者，應再個別調查核定之。\n　　各業納稅義務人所得額標準之核定，應徵詢各該業同業公會之意見。","法條編號":"01513:01513:1955-12-13-全文修正:77","現行版":"非現行","版本追蹤":"new"},"supported_relations":[],"relation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