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rror":false,"id":["01513:01513:1955-12-13-全文修正:86"],"data":{"法律編號":"01513","法律編號:str":"所得稅法","版本編號":"01513:1955-12-13-全文修正","順序":86,"條號":"第八十六條","內容":"前條各項所得稅款，扣繳義務人，及納稅義務人如左列規定。\n　　一、公司分配與股東之盈餘所得稅款扣繳義務人為公司負責人；合夥人盈利稅款扣繳義務人為執行業務之合夥人。納稅義務人為股東或合夥人。\n　　二、薪資所得稅款扣繳義務人為公、教、軍、警機關團體及公營事業之主辦會計人員，營利事業組織之實際負責人，及其他僱主。納稅義務人為前舉機關之組織之員工，及其他受僱人。\n　　三、利息所得稅款扣繳義務人，為直接經手付出利息之銀錢業或其他負責人。納稅義務人為取得利息人。但銀錢業貸放款之稅息所得，應由納稅義務人自行申報，不用扣繳辦法。\n　　四、租賃所得稅繳，扣繳義務人。為承租人。納稅義務人為出租人。但農地及房地產業之租賃所得，應由納稅義務人自行申報，不用扣繳辦法。\n　　五、行商貿易所得稅款扣繳義務人，如係委託住商銷售者，為住商負責人；如自行銷售與營利事業者，為承購之營利事業。納稅義務人，為從事行商貿易之人。","法條編號":"01513:01513:1955-12-13-全文修正:86","現行版":"非現行","版本追蹤":"new"},"supported_relations":[],"relation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