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rror":false,"id":["01513:01513:1955-12-13-全文修正:99"],"data":{"法律編號":"01513","法律編號:str":"所得稅法","版本編號":"01513:1955-12-13-全文修正","順序":99,"條號":"第九十九條","內容":"會計年度屬於第二十三條但書之規定者，仍適用本章各節條文之規定。其關於各種期限之計算，均應比照辦理。但稽徵機關核定納稅義務人本年度暫繳稅額，應於其上一會計年度終了後，兩個半月內為之。\n　　納稅義務人因本法第六十九條所稱特殊情形，經稽徵機關核准延長其結算申報期限時，得同時將稽征機關核定暫繳稅額期限，延長一個月至一個半月。","法條編號":"01513:01513:1955-12-13-全文修正:99","現行版":"非現行","版本追蹤":"new"},"supported_relations":[],"relation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