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rror":false,"id":["01513:01513:1963-01-15-全文修正:103"],"data":{"法律編號":"01513","法律編號:str":"所得稅法","版本編號":"01513:1963-01-15-全文修正","順序":103,"條號":"第八十九條","內容":"前條各項所得稅款，其扣繳義務人及納稅義務人如左：\n　　一、公司分配予股東之股利、合作社分配予社員之盈餘、合夥組織分配予非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合夥人之盈餘，及獨資組織給付予非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獨資資本主之營利所得，其扣繳義務人為公司、合作社、合夥組織或獨資組織負責人；納稅義務人為股東、社員或非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合夥人或獨資資本主。\n　　二、薪資所得稅款扣繳義務人為公、教、軍、警機關或團體之主辦會計人員，營利事業負責人暨執行業務者；納稅義務人為各該機構及組織之員工及其他受雇人。\n　　三、利息所得稅款之扣繳義務人為給付之金融事業、一般營利事業、政府機關及其他機關團體之負責人；納稅義務人為取得利息人。\n　　四、租賃所得稅款之扣繳義務人，為承租之營利事業或機關團體之負責人；納稅義務人為出租人。\n　　五、權利金所得稅款之扣繳義務人，為支付權利金之營利事業或個人；納稅義務人為取得權利金者。\n　　六、國際運輸事業之營利事業所得稅扣繳義務人，為營業代理人或給付人；納稅義務人為國外之國際運輸事業。\n　　七、國外影片事業之營利事業所得稅款扣繳義務人，為營業代理人或給付人：納稅義務人為國外影片事業。\n　　扣繳義務人未履行扣繳責任，而有行蹤不明或其他情事，致無從追究者，稽徵機關得逕向納稅義務人徵收之。","法條編號":"01513:01513:1963-01-15-全文修正:103","現行版":"非現行","版本追蹤":"new"},"supported_relations":[],"relation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