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rror":false,"id":["01513:01513:1963-01-15-全文修正:124"],"data":{"法律編號":"01513","法律編號:str":"所得稅法","版本編號":"01513:1963-01-15-全文修正","順序":124,"條號":"第一百零八條","內容":"納稅義務人違反本法第七十一條及第七十二條規定，未依限辦理結算申報，但已依本法第七十九條第一項之規定補辦結算申報者，稽徵機關除據以調查核定其所得額及應納稅額外，並應按核定應納稅額另徵百分之十滯報金。納稅義務人雖經核定無應納稅額，其為營利事業所得稅義務人者，不得少於五百元，其為綜合所得稅納稅義務人者，不得少於五十元。\n　　納稅義務人違反本法第七十九條第一項之規定，於接到滯報通知書後，未依限補辦結算申報，但已依本法第七十九條第三項之規定，於接到稽徵機關之暫行核定通知後提出結算申報者，稽徵機關除據以調查核定其所得額及應納稅額外，並按核定應納稅額另徵百分之十五之滯報金。納稅義務人雖經核定無應納稅額，其為營利事業所得稅納稅義務人者，不得少於七百五十元。其為綜合所得稅納稅義務人者，不得少於七十五元。\n　　納稅義務人於接到稽徵機關暫行核定通知後，未依本法第七十九條第三項規定另行提出結算申報者，稽徵機關除調查核定其所得額及應納稅額外，並應按核定應納稅額另徵百分之廿怠報金。納稅義務人雖經核定無應納稅額，其為營利事業所得稅納稅義務人者，不得少於一千五百元，其為綜合所得稅納稅義務人者，不得少於一百五十元。\n　　納稅義務人依本法第七十一條第二項之規定免辦結算申報者，不適用本條上列各項之規定。","法條編號":"01513:01513:1963-01-15-全文修正:124","現行版":"非現行","版本追蹤":"new"},"supported_relations":[],"relation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