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rror":false,"id":["01513:01513:1963-01-15-全文修正:20"],"data":{"法律編號":"01513","法律編號:str":"所得稅法","版本編號":"01513:1963-01-15-全文修正","順序":20,"條號":"第十六條","內容":"按前兩條規定計算個人綜合所得總額時，如納稅義務人及其配偶經營兩個以上之營利事業，其中有虧損者，得將核定之虧損，就核定之營利所得中減除，以其餘額為所得額。\n　　前項減除，以所營營利事業均係使用本法第七十七條所稱藍色申報書者為限，但納稅義務人未依期限申報綜合所得稅者，不得適用。","法條編號":"01513:01513:1963-01-15-全文修正:20","現行版":"非現行","版本追蹤":"new"},"supported_relations":[],"relation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