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rror":false,"id":["01513:01513:1968-12-30-修正:123"],"data":{"法律編號":"01513","法律編號:str":"所得稅法","版本編號":"01513:1968-12-30-修正","順序":123,"條號":"第一百零七條","內容":"納稅義務人違反本法第八十三條之規定，不按規定時間提送各種帳簿文據者，稽徵機關應處以五百元以下之罰鍰。\n　　納稅義務人未經提出正當理由，拒絕接受繳款書者，稽徵機關除依本法第九十八條之規定送達外，並處以五百元以下之罰鍰。\n　　納稅義務人經稽徵機關依本法第八十四條規定通知到達備詢，未經提出正當理由而拒不到達備詢者，稽徵機關應處以兩百元以下之罰鍰。","法條編號":"01513:01513:1968-12-30-修正:123","現行版":"非現行","版本追蹤":"01513:1963-01-15-全文修正"},"supported_relations":[],"relation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