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rror":false,"id":["01513:01513:1968-12-30-修正:15"],"data":{"法律編號":"01513","法律編號:str":"所得稅法","版本編號":"01513:1968-12-30-修正","順序":15,"條號":"第十二條","內容":"本法稱公用事業，指公眾需用之市區交通、電信、衛生、水利、自來水、電力、煤氣等事業。\n　　本法稱工業，指以人工與機器製造或加工製成產品之製造業，以及人工技藝製造或加工製成產品之手工藝業。\n　　本法稱礦業，指以人工與機器探礦或採礦，以生產礦產品之事業。\n　　本法稱農業，指利用土地及器械，從事植物生產之事業。\n　　本法稱林業，指利用林地及器械，從事造林採製森林主副產物之事業。\n　　本法稱漁業，指利用漁船或漁塭及器械，從事水產動植物之採捕或養殖之事業。\n　　本法稱畜牧業，指利用牧場及器械，從事養殖畜牧之事業。\n　　本法稱運輸業，指以機動運輸工具，承辦水陸及空中客貨運輸之事業。\n　　本法稱國際觀光旅館業，指新建合於政府規定之國際觀光旅館建築及設備標準之旅館業。\n　　本法稱國民住宅營造業，指專以投資營建大量現代國民住宅之事業。","法條編號":"01513:01513:1968-12-30-修正:15","現行版":"非現行","版本追蹤":"01513:1963-01-15-全文修正"},"supported_relations":[],"relation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