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rror":false,"id":["01513:01513:1968-12-30-修正:78"],"data":{"法律編號":"01513","法律編號:str":"所得稅法","版本編號":"01513:1968-12-30-修正","順序":78,"條號":"第六十七條","內容":"應納營利事業所得稅之營利事業，應納綜合所得稅之執行業務者，獨資資本主及合夥組織之合夥人，應於七月一日起一個月內，預估當年度之營利事業所得額或綜合所得淨額，依當年度稅率計算其全年預估應納稅額，以其二分之一為暫繳稅額，自行向庫繳納，並應依規定格式填具預估申報書，檢附繳納暫繳稅款之繳款書收據，一併申報該管稽徵機關。","法條編號":"01513:01513:1968-12-30-修正:78","現行版":"非現行","版本追蹤":"01513:1963-01-15-全文修正"},"supported_relations":[],"relation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