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rror":false,"id":["01513:01513:1968-12-30-修正:89"],"data":{"法律編號":"01513","法律編號:str":"所得稅法","版本編號":"01513:1968-12-30-修正","順序":89,"條號":"第七十七條","內容":"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書，應按左列規定使用之：\n　　一、普通申報書：一般營利事業，除核定適用藍色申報書或簡易申報書者外適用之。\n　　二、藍色申報書：凡經稽徵機關核准者適用之。\n　　　藍色申報書，指使用藍色紙張，依規定格式印製之結算申報書，專為獎勵誠實申報之營利事業而設置。\n　　　藍色申報書及簡易申報書實施辦法由財政部定之。\n　　三、簡易申報書：小規模營利事業適用之。\n　　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書，應按左列規定使用之：\n　　一、綜甲申報書：個人綜合所得總額中，其營利所得、執行業務所得、利息所得、財產租賃所得、或其他所得佔二分之一以上者適用之。\n　　二、綜乙申報書：個人綜合所得總額中，其薪資所得、或自力耕作、漁、牧、林、礦所得佔二分之一以上者適用之。","法條編號":"01513:01513:1968-12-30-修正:89","現行版":"非現行","版本追蹤":"01513:1963-01-15-全文修正"},"supported_relations":[],"relation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