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rror":false,"id":["01513:01513:1968-12-30-修正:97"],"data":{"法律編號":"01513","法律編號:str":"所得稅法","版本編號":"01513:1968-12-30-修正","順序":97,"條號":"第八十四條","內容":"稽徵機關於調查或復查時，得通知納稅義務人本人或其代理人到達辦公處所備詢。\n　　納稅義務人因正當理由不能按時到達備詢者，應於接到稽徵機關通知之日起五日內，向稽徵機關申復。\n　　稽徵機關進行調查，如認為納稅義務人有本法第一百一十條所稱故意以詐欺，或其他不正當方法逃漏所得稅嫌疑時，得敘明事由，申請當地司法機關簽發搜索票後，會同當地警察或自治人員，進入藏置帳簿、文件或證物之處所，實施搜查，搜查時非上述機關人員不得參與，經搜查獲得有關帳簿、文件或證物，統由參加搜查人員會同攜回該管稽徵機關依法處理。\n　　司法機關接到稽徵機關前項申請時，如認有理由，應盡速簽發搜索票，稽徵機關應於搜索票簽發後十日內執行完畢，並將搜索票繳回司法機關，其他有關搜索及扣押事項，準用刑事訴訟法之規定。","法條編號":"01513:01513:1968-12-30-修正:97","現行版":"非現行","版本追蹤":"01513:1963-01-15-全文修正"},"supported_relations":[],"relations":[]}